公证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中国驻外使领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外双边领事条约等为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办理公证。
办理公证种类
中国驻宋卡总领馆可为居住在泰国春蓬、董里、洛坤是贪玛叻(洛坤)、陶公(那拉提瓦)、北大年、博他伦(高廊头)、也拉、拉侬、宋卡、沙敦、素叻他尼(万仑)等十一府的中国公民办理声明书、委托书、婚姻状况、住址、护照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等类别的公证。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为长期居住在泰国的中国公民,即持有允许停留期限至少6个月的婚姻、依亲、精英、退休、学习等签证或工作证、随身证。总领馆原则上不受理临时来泰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
2、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理并陪同申请人本人前来总领馆办理,并提交监护关系证明。
提交材料
1、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申请表》1份;
2、护照原件及护照首页复印件1份;
3、在泰居留有效证件(随身证、允许停留期限至少6个月的工作证)或允许停留期限至少6个月的工作、婚姻、依亲、精英、退休、学习等签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理并陪同申请人本人前来总领馆办理,并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和关系证明。
5、涉及与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总领馆可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证明文件,接受领事官员面谈,并在《接谈笔录》上签名;
6、申请人根据公证种类还需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公证种类 | 所需提供的基本材料 | 补充材料 |
委托书公证 | 1.房产委托书(委托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2.一般委托书 | □护照原件及护照资料页复印件 □公证申请表(电子版附后) □委托书文本(模板附后),请不要签署姓名和日期,需当着领事官员的面签署。如需办多份,需准备多份委托书文本 □结婚证原件或复印件(适用1,已婚申请人) □房产证原件或复印件(如购房需提供购房合同原件或复印件)(适用于1) □当事人和受托人国内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适用于1) □与委托书内容有关的其它权利证明文件 | □领事官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声明书公证 | 1. 放弃继承权 2.一般声明书 | □护照原件及护照资料页复印件1份 □在泰居留有效证件(随身证、允许停留期限至少6个月的工作证)或允许停留期限至少6个月的工作、结婚、依亲、精英、退休、学习等签证原件及复印件 □公证申情表(电子版附后) □声明书文本,不要签署姓名和日期,需当着领事官员的面签署 □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适用于1) □声明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适用于1。注意:继承权不可以转让) □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其他财产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适用于1) □与声明事项有关的证明 | □ 领事官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护照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 | □护照原件及资料页复印件两份。如果办多份,需提交比所办数量多一份的护照首页复印件 □在泰有效居留证件(随身证、允许停留期限至少6个月的工作证)或允许停留期限至少6个月的结婚、依亲、精英、退休、学习等签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公证申请表(电子版附后) | □领事官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非本馆签发护照需提供本人证件照片一张 □非本馆签发的护照,需向国内各省市公安厅(含港澳地区)或其他使领馆核实后再发,可能需要用一段时间。办妥后通知领取 |
未婚声明公证 | □护照原件及护照资料页复印件1份 □有效在泰长期签证(停留期超6个月的学习类、工作类、依亲类、养老类等签证或泰国永居证)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公证申请表(电子版附后) □中、英文未婚声明各1份,模板附后,请填好并打印出来,不要签署姓名和日期,需领事官员见证签署 □结婚对象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两名泰国担保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 □如离婚,需提交离婚证书、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一审判决还须附生效证明书)。如丧偶,需提交原配偶死亡证明书 □ 申请人若为男性,需年满22周岁;若为女性,需年满20周岁 □若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未婚声明书公证,需出具香港特区婚姻登记事务处的单身证明 □领事官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住址声明公证 | □护照原件及护照资料页复印件1份 □在泰有效居留证件(随身证、允许停留期限至少6个月的工作证)或允许停留期限至少6个月的结婚、依亲、精英、退休、学习等签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公证申请表(电子版附后) □个人住址声明(英文)1份,模板附后,请填好您的住址并打印出来,住址请填写英文。请不要签署姓名和日期,需领事官员见证签署。 □住址证明材料(房产证、租房合同、住所水电费缴费凭证等) | □领事官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结婚公证 | □公证申请表(电子版附后) □护照原件及护照资料页和最后签证页复印件1份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人红底合影照片(办理1份公证提交1张,办理2份公证提交2张,以此类推) | 可当事人一方亲自办理,也可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当事人出具并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
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上的签名属实公证 | □有关文书原件。有关文书一般指国内法院要求的诉讼授权委托书、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等司法文书。请勿提前签署和填写日期。 □须本人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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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及收费标准
取证时交费,仅支持银行转账,不支持现金支付。办理时限及收费标准如下:
类别 | 时限 | 收费标准(单位:泰铢) |
普通 | 4个工作日 | 700 |
加急 | 3个工作日 | 1500 |
特急 | 2个工作日 | 1900 |
请注意:以上办理时间为一般情况,某些申请可能需要更长时间来处理。因补充材料、向国内请示核实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遇此类情况,因办理时间不确定,申请人需等候通知。
办理一式多份公证书,只收取一份正本费,其余按照副本每份收取260泰铢。如申请人办理加急或特急件,只按一份收取特急或加急费。
总领馆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
1、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虚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文书申办公证的,以及有不按规定支付公证费等情形。
2、不办理合同协议,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涉股权交易、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金融事务公证。
3、不办理外国人(含外籍华人)公证申请。
4、不办理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法律事实、行为公证,包括出生、无犯罪记录、学历学位证书、技术职称证书、驾驶执照、经历、亲属关系、结婚。
对总领馆不能办理的公证种类,如需在泰国使用,须按认证程序办理,即本人在中国(原)户籍所在地或法律事实、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申办公证,经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其委托的地方外办认证,并办妥泰国驻华使领馆领事认证后,方可在泰国使用。
需在国内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如当事人身在国外、不便回国办理,可以委托国内亲友、律师等到国内公证机构申办。如国内公证机构要求对委托行为进行公证,当事人可在总领馆办理委托国内亲友代为办理有关事项的委托书公证。如不便委托他人办理,可向总领馆申请远程视频公证。
注意事项
1、申请人来馆申办前请先向办理相关事务的部门咨询处理有关事项需要何种手续及办理文书的份数,文书是否采用取决于文书索要(接受)部门。中国驻宋卡总领馆依据中国法律对有关文书或事项进行证明。请申请人准备好相关文书文本,总领馆提供的模版仅为参考模版。
2、递交申请后,申请人可本人或委托他人按取证单上标注的日期来总领馆取证。取证单未明确标注取证日期的,请等通知,也可致电074-322034或发邮件至songkhla@csm.mfa.gov.cn咨询。
3、申请人如需邮寄服务,可自备C4大小信封、邮票,填妥收件地址,申办完成后交予工作人员。仅支持邮寄泰国境内。
4、超过1年仍未前来领取已办妥的证件,总领馆将进行相应处置。申请人须承担有关证件和申请材料被销毁引起的一切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申请表.pdf
单人委托书.docx
双人委托书.doc
诉讼委托书.doc
住址声明书.docx
未婚声明.doc
一般声明书.doc
放弃继承声明书.doc
香港居民未婚声明(中文).doc
香港居民未婚声明(英文).doc
离婚后未再婚声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