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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领事认证须知
2024-05-29 16:12

领事认证工作简介

根据2016年3月1日生效的《领事认证办法》,领事认证是指领事认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国内涉外公证书、其他证明文书或国外有关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

目前,中国驻宋卡总领馆仅受理人道主义紧急认证申请,受理对象(申请人)为居住在泰国春蓬、董里、洛坤是贪玛叻(洛坤)、陶公(那拉提瓦)、北大年、博他伦(高廊头)、也拉、拉侬、宋卡、沙敦、素叻他尼(万仑)等十一府的中国公民。

领事认证程序 

1、将有关文书送泰国有关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如:中文或英文的翻译公证、签名公证)。

2、将公证书送泰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处或泰国外交部宋卡临时护照办公室办理认证(泰国政府部门出具的英文文书,有的无须办理公证,可直接办理认证)。

泰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处地址:Legalization Division, Consular Department of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Consular Building 3rd Floor, Chaeng Watthana Road, Bangkok 10210,Thailand

泰国外交部宋卡临时护照办公室地址:Temporary Passport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in Songkhla, No.2/1-2/8 Laem Son On Road, Bo Yang Subdistrict, Mueang District, Songkhla Province, Thailand (Tel: 074-315-102)

3.将经上述机构认证的文书送中国驻宋卡总领馆。

提交材料

1、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申请表》。认证申请表须由申请人本人在“申请人/代理人签名”处签名;如委托他人递交申请,申请人和代理人均须签名。办理死亡证明等材料的领事认证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申请表(死亡证明认证)》

2、申请人身份证明(有效护照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商事类文件认证,须提交公司注册证明以及公司法人身份证明。

3、所需认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

注意:申请人签名栏、代办人签名栏均需提供签名原件,不得以复印件、传真件等代替。

5、中国公民在泰国死亡的诊断书、证明书等材料的领事认证,应由死者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办理,并提交近亲属身份证件、同时提供相应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亲属关系公证书)。死者近亲属委托他人代办认证的,须一并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件。

6、以上为通用材料要求,如涉及重大事项,使馆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证明文件,或要求代理人提供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等。

注意事项

1、申请表格须如实填写,否则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中所提交的复印件必须清晰,不得伪造、篡改,否则不予受理。

2、文书内容和办理程序必须真实、完整、合法,不得有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对于申办认证的文件,领事官员将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包括当地的公证或认证程序不完整,格式不规范,含不合法内容,文件有涂改、拆换等情形的,将不予认证。

3、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以上的,应装订成册,不易被拆换,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

4、经领事认证的文书,不得更改或替换。如被更改、替换,领事认证无效,相关责任自行承担。

5、认证申请一经批准,不可撤销。申请人需支付相关费用。

6、如申请人或代办人超过1年仍未前来领取已办妥的证件,本馆将进行相应处置。申请人须承担有关证件和申请材料被销毁引起的一切后果。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申请表》.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申请表》(死亡证明认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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